什么是网络文化许可证?
网络文化许可证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网络文化许可证如何办理?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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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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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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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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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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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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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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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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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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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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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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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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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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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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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网络文化许可证续延提交材料:
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度至换证年度前一年,三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5. 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来网络文化 经营业务开展情况;今后三年经营业务发展规划);
申请换证单位应当提交并所报送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