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流程
居住证办理条件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城市居住,作为实际居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相关事务的证明。
1. 居住证发放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主动要求申领居住证的公民。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
2. 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向居住地社区(城区)、综治办(乡镇)申报居住登记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近期相片(一张电子档)以及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1)居住地址证明:1自购房屋所需资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房主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2.租货房屋所需资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主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2)就业证明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宿舍居住证明(原件)
(3)就读证明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学校宿舍居住证明(原件)。
3、居住证制作发放时限: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证
4、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换发)手续,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和社区开具的证明(原件),逾期未办理签注(换发)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换发)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5、居住证制作收费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毁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
居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将报建资料送至(社区)代办员处。
资料清单:1、 申请建房报告
2、村(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
3、申请建房人的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4、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无房新建户出具国土部门的无房证明
6、三原原则改建的户,要有房产部门的危房鉴定报告 (老房倒塌或部分倒塌户提供老房情况照片)
7、本人住宅建设的承诺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社区代办员对申请人报建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和四邻关系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规划窗口进行初审。
三、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受理代办员上报的资料,开具村居民住宅建设审批受理回执单,经双方签字后交代办员。
四、 乡(镇)街道规划员对申请人报建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四邻关系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合格的告知代办员对报建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不合格的开具不子受理通知书并退回资料(7天)
社区(居)委会公示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示内容: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用地位置、地类、申请用地面积、建筑层数、户口所在地、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是否存在转让、赠予、出售房屋等情况
五、各乡(镇)街道规划员提前一天通知规划分局民房股、综合股、执法大队、国土部门涉及林业、公路、电力、水利、万宝新区、市城建投、市创印、娄星工业集中区、城乡投等职能部门一同进行现场查勘,签署意见,并集中每周一上报区政务中心规划窗口。(4天)
六、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下发后由各乡(镇)街道规划员、代办员领取,再由待办员通知报建户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