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福安市安监局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593-2130315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四章第六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章第九条
4、《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2]219号)
5、《宁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安监[2013]95号)
审批条件
1、材料齐全予以办理
申请材料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原件,一式二份)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企业性质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6)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2、按省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2]219号)规定需进行安全评价的经营企业,还需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3、带有储存设施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1)储存设施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2)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还应提交:①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4、特殊情况下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1)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整体出租储存设施并由承租方负责经营管理的,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承租方按带储存设施企业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
(2)单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直销或贸易经营企业,应提交与供应方的合同、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与运输企业的合同、运输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和经营企业不储存危险化学品也不租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零售店面经营的,应提交不储存危险化学品也不租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
(3)新建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延期换证的应提供现状安全评价报告。跨地区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且经营场所分属不同设区市行政区划的,应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安监局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
(4)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经营除外)的,应提交港口经营许可证。
(5)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的规定,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或备案证明。经营成品油或者监控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
(6)企业须参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
注: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以上材料送到窗口受理时必须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的当场发《补齐补正通知书》,符合的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现场核查):审核工作人员根据受理意见,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情况和申请材料,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3、审批:审批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证书,不予许可的则送达不予许可的文书。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论证和申请材料、现场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过期不整改或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